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选派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派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选派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新疆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稳妥做好选派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选派到莱钢新疆公司的各类管理、技术及操作人员。
第二章
选派人员
第三条
选派人员范围:集团公司机关、直属单位及子公司范围内在岗莱钢职工。
第四条
选派方式。
(一)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选派。 (二)其他人员:根据莱钢新疆公司工作需要,在坚持个人自愿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组织选派或个人自荐等方式确定。 (三)选派程序:莱钢新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选派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选派人员不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管理(集团公司设立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委托莱钢新疆公司管理)。经协商一致与原单位中止劳动合同,依法与莱钢新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选派人员信息均纳入集团公司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归集。莱钢新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及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其他选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莱钢新疆公司负责,工作及考核情况定期反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七条
选派人员的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分别由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和莱钢新疆公司支付。 第八条
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支付的部分由以下三项组成: (一)基本工资:由莱钢新疆公司根据选派人员新上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作为档案保留),新岗位工资仍按照工资基数乘以岗位系数确定,其中,工资基数可比莱钢本部标准高10%~20%,岗位系数参照集团公司的同类别岗位标准确定。保留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住房补贴、科技技能人才津贴等)照发。 在建设期间,选派人员的岗位工资可按本人原标准执行。 (二)月度奖金。按照莱钢主业同职级人员月度奖金的平均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奖金总量,根据莱钢新疆公司考核结果发放。 (三)年度绩效奖励。根据莱钢新疆公司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绩效状况,结合选派人员在莱钢新疆公司的职责(职务或工种岗位)履行情况,按照莱钢新疆公司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第九条
莱钢新疆公司支付每人每月2000元的援疆补贴。该补贴按照实际在疆工作天数发放。 第十条 选派人员在莱钢新疆公司工作期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并全部享受探亲假。其中每年探亲假(原则上探父母和探配偶一并进行)和年休假由莱钢新疆公司按照飞机经济舱标准报销本人(或配偶)1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十一条
选派人员在莱钢新疆公司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新疆钢铁项目办公室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轮换 第十二条
选派期限3至5年。选派人员选派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调整的,由莱钢新疆公司提出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三条
人员轮换。选派期满3年,莱钢新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期分批原则制定人员轮换计划,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第二章相关条款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选派期满,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自愿需延长选派期限的,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由莱钢新疆公司研究,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党组织设置 第十五条
设立莱钢新疆公司党委、纪委,隶属莱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纪委管理。 第七章
期满安置 第十六条
选派期满,选派人员与莱钢新疆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另行分配工作。集团公司根据选派个人原职级、岗位及在莱钢新疆公司工作情况统一研究安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外派人员△ 管理办法 通知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
2011年8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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