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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关于调整生产人员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产人员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产人员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技改工程指挥部,机关各部(处)室: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生产人员夜班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三班、二班制生产的:大夜班每人每班9元;中夜班每人每班6元。
二、实行昼夜各12小时生产班制的:夜班每人每班12元。
三、在非连续生产或无固定工作任务的岗位上值班(看守)的操作人员:大夜班每人每班5.4元;中夜班每人每班3.6元。
四、经济民警等人员的集中住勤补贴按照每人每天3元标准执行。五、其他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六、子公司,改制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夜班津贴发放标准。凡自主确定夜班津贴发放标准的,需将实际发放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单位和个人各8%提高到12%,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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